伪报品名、价格私运进口外科免缝拉链被海关行政处分案
时间: 2024-10-23 11:32:45 | 作者: 斯诺克第二阶段比赛时间
涉案人员进口外科免缝拉链,以伪报、瞒报品名、价格等方法,将外科免缝拉链邮递进境。关于价高体小的货品,经过邮递、快件、人身带着私运入境的状况相对来说比较常见。本案偷逃的税款只要6万余元,但其行为契合私运的条件,海关将其定性为“私运”而不是“违规”,这也能够证明一种貌同实异的观念,即以是否超过起刑点来心境“海关行政违规”与“私运违法”——这是彻底过错的观念。
2011年以来,长沙鑫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从宝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杰公司”)购买外科免缝拉链。为偷逃进口环节税费,鑫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凤与宝杰公司有关人员协商,决议经过邮递途径,以伪报、瞒报品名、价格等方法,将外科免缝拉链邮递进境。经查,2011年至2015年2月间,鑫丰公司经过上述方法,合计邮递进境外科免缝拉链5328根,其间144根于2015年2月9日被我关邮检部分现场抄获,并被本关依法拘留,其他的5184根外科免缝拉链,鑫丰公司以易货交易方法销售给长沙霞飞医疗器械交易有限公司,并从中获取赢利53709.12元。
经本关关税部分计核,上述5184根外科免缝拉链的完税价格为292549.63元,偷逃税款合计66847.5元,其间关税14627.48元,增值税52220.1元。
以上现实有邮包面单材料、财政账册、购货发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查询笔录、证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对账单、涉嫌私运货品税款核定证明书、企业工商注册材料等依据证明。
本关以为,当事人鑫丰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私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九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则,决议没收鑫丰公司私运进口的144根外科免缝拉链,追缴私运入境的5184根外科免缝拉链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92549.63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3709.12元,并处分款6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点评律师: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心于海关争议处理、私运违法辩解。现居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