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虚假检验结果的认定法律和法规规章
时间: 2025-03-07 12:57:57 | 作者: 悬浮地板
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做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38号),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共计六类违法情形
(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一)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验证检测的;(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